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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道路货物运输 (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 年第 3 号)及上海市道 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管理工作的通 知》(沪道运运服〔202121 号)等文件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 况。现对本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检验检测、维护

要求、动态监控和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车辆管理制度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 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车辆维护和修理 (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 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二、车辆检验检测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 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 按照下 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车辆自首 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 120 个月的,每 12个月进行 1 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 120 个月的,  6个月进行 1 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货车的检验检 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 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车辆维护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加强道路运输 车辆技术管理, 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保障运输安全, 发挥车 辆效能, 促进节能减排,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 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 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 由驾驶员实施, 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  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 因素, 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 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维护作 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 可以对自有 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 应当委托 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 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关于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 条:承担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资质条件(详见附件一):

  (一)须具备二级维护作业及二级维护进厂、竣工质量检验条件;

  (二)须配置满足 GB18344 规定的所有检验检测设备, 包括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 制动性能检验设备和轴(轮)重仪等, 并符合联网数据上传的要求;

  (三)质量信誉考核达到 AA 级(含)以上。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 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四、车辆动态监控和违法违规行为管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 总质 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拥有 50 辆及 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 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 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车辆, 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 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 并及时更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 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 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 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 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 50 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 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 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 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 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 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 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 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 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  6 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 3 年。对存在 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 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 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以上 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 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以上 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 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 教育并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2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以上 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 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以上 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及时按要求完成车辆的检验检测、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工作。加强车辆的动态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立即整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本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营运的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车辆安全的监管,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则移交执法总队处理。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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